贸易多元化试点政策(贸易功能区政策)解读

政策概述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 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开展调整相关税收规定 促进贸易多元化试点的批复》(国函〔2014〕125号)

一、同意在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开展调整相关税收规定促进贸易多元化的试点。

二、同意在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现有规划面积内划出专门区域作为贸易功能区,开展贸易、物流和流通性简单加工等业务。

4.除保税货物外,货物(包括含有保税货物的货物)在贸易功能区内销售或内销时,税务部门按国内销售货物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内销的货物中含有保税货物的,海关按保税货物进入贸易功能区时的状态征收进口税款。

政策详解

(一)税收政策

1.除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另有规定外,从境外、海关特殊监管区以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入贸易功能区的货物予以保税。

2.允许非保税货物进入贸易功能区运作,从境内区外进入贸易功能区的货物在其实际离境后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予以退税,给予贸易功能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3.从境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入贸易功能区内的保税货物(以下简称保税货物)在贸易功能区内销售时,继续予以保税;保税货物内销时,海关按其进入贸易功能区时的状态征收进口税款,同时税务部门按国内销售货物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5.贸易功能区不再执行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进口机器、设备、基建物资等的免税政策。

(二)入驻企业优惠

1.降低企业人力和管理成本

以区内某企业为例,以前在保税港区内如果要兼顾国内市场,则需要在网外租赁一个非保税仓库,同时需要新注册一家网外的企业,也就是说企业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并且需要建立两套账。目前该公司有两个仓库,保税库和非保税库各一座,由于两库之间相距约5公里,所以两个仓库各须配备一名库管。以每个库管人力成本35000元/年/人计算,如果在贸易功能区内可以实现内外贸业务一体,可为企业降低人力成本和管理成本约50%。此外,由于库房性质不同,在货物清关后需要在不同库房中调配,运输和装卸必然增加客户运营成本。如果贸易功能区能够将非保税货物进入保税仓,那么在不同性质的仓库上,客户的选择面会更广。经企业估算,预计能给客户节约15%-18%的运营成本。

2.降低企业销售成本

以原保税港区为例,若区内某公司A从国外采购进口设备后,将设备销售给境内区外的B公司,销售金额为1.5亿元,海关就会直接向B公司按货物出区状态全额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2550万元(1.5亿元×17%);如果在贸易功能区操作,可按货物入区状态(即CIF到岸价,假设为1亿元)报关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则进口环节增值税为1700万元(1亿元×17%),然后A公司再按1.5亿元的最终价格销售给境内区外的B公司,其税收为:17%×1.5亿元/(1+17%)-1700=480万元,该业务共计缴纳增值税2180万元。从该业务可看出:企业可少缴增值税370万元,税负下降比例约为14.5%,同时地方可留成流通环节增值税金额为:480万元×25%=1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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